公司高管窃取直播平台中奖数据 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元

来源: 时间:2021-10-28 12:26:18

  中新网杭州10月26日电(郭其钰 张益聪)某互联网公司高管汪某利用自身账号权限,登录查看、分析后台中奖数据,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“刷奖”。记者26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,该院认定被告汪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,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。

  据了解,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,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。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,并与原告签有保密协议。

  原告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为:平台主播与注册用户进行互动,用户通过现金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,通过消费虚拟货币“购买”对应价值的“礼物”,并打赏给主播。主播获得礼物后可兑换成收益,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。

  为鼓励用户参与互动,平台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。一定周期内,后台会根据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,当某个用户打赏的礼物数量刚好累积到相应倍数的中奖数量索引,就会被系统判定为中奖。通过后台权限,公司高管可登录平台账号查看中奖实时数据。

  原告某网络公司诉称,被告在职期间进行“刷奖”,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,仍继续登录后台“刷奖”。被告自述以此获利200余万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和通过中奖数据得出的中奖概率,构成商业秘密。被告在自身非法获利的同时,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竞争优势,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,并确认适用惩罚性赔偿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。

  “我们在打击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同时,也推动新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,因此认定此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,以侵权获利1.5倍确定赔偿金额。”此案承办法官分析说,被告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通过高权限账号获取后台数据,主观故意明显。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登录后台实施侵权行为,侵权次数频繁、持续时间长、侵权获利高,属情节严重,故适用惩罚性赔偿。(完) 【编辑:房家梁】

关键词:

推荐内容

Copyright 2000-2021 by www.jiaoyu.ozhou.com.cn all rights reserved

备案号:沪ICP备2022005074号-23

邮箱 : 58 55 97 3@qq.com